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郑筱萸受贿渎职案剖析(中国青年报 2007-7-11)(转载) 07.07.11  from 坐井观天 相关文章(91) 来源 以文找文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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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
——郑筱萸受贿渎职案剖析
2007-07-11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田雨 李薇薇
    

    郑筱萸,作为首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肩上本应挑着13亿中国人的用药安全。然而,这名共和国的原最高药监官眼中,不是重如泰山的责任,而是多了“寻租”本钱——近10年时间,他以权谋私,直接或通过其妻、子多次收受贿赂,款物合计649万余元。面对责任,他玩忽职守,擅自同意降低药品审批标准,滥发药品文号……

    2007年7月1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郑筱萸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两罪并罚,被执行死刑。

    肃贪·反腐风暴席卷药监界

    2007年5月29日上午9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社会广为关注的郑筱萸受贿渎职案一审宣判。被告席上,郑筱萸神情落寞。

    “被告人郑筱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一天,从郑筱萸出任国家药监局局长、党组书记算起,走过了9年;他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职务退休,不到3年。

    事实上,中国药监界的腐败之风,早已引起中央纪委、监察部及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郑筱萸离职前后,一场反腐风暴在中国药监系统迅疾掀起——

    2002年,原浙江省药监局局长周航因受贿折合约400万元被判死缓,成为中国首位落马的省级药监局长;

    2005年7月,郑筱萸退休仅半月余,曾担任其秘书的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及妻子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

    2005年11月,中国药学会咨询服务部主任刘玉辉被捕;

    2006年1月,同样曾担任郑筱萸秘书的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和该司化学药品处处长卢爱英、国家药典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王国荣被立案调查;

    2006年11月,中国药学会副秘书长刘永久被捕;

    2006年12月,因涉嫌受贿,郑筱萸及其妻儿被正式立案调查……

    “对郑筱萸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彻底查清,依法严肃处理。”2007年1月24日,听取了监察部就郑案调查的情况汇报后,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要求。

    随着调查深入,郑筱萸涉嫌受贿数百万元、药监工作严重失职渎职的“权力黑幕”被层层撕开。此后,他受到行政开除处分,被撤销全国政协委员资格,被开除党籍,并被依法逮捕……

    庄严的法庭上,一审法院认定: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郑筱萸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8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刘耐雪、其子郑海榕,非法收受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法院还认定,郑筱萸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犯有玩忽职守罪。

    郑筱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6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郑筱萸的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

    寻租·“权力家庭”受贿649万余元

    在郑筱萸高达649万余元的受贿簿上,最多的一笔来自浙江某集团公司:1997年至2006年,郑筱萸通过其妻刘耐雪、其子郑海榕,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以顾问费、股份收益等名义给予的财物共计292万余元。

    9年间,从每月2000元的顾问费,到一笔免去近200万元住房首付款,随着郑筱萸的权力扩展,其与家人的受贿行情“水涨船高”。

    早在1997年6月,该集团就开始“聘请”刘耐雪为顾问,月薪2000元。期间,适逢集团的中层干部投资成立针头车间,刘耐雪只凭一张“借款5.2万元”的借条,就以儿子郑海榕的名义入了股,每月分红2800元。对此,郑筱萸心知肚明,称之为“干股”。

    和母亲一样,其子郑海榕也很会利用父亲的权力“赚大钱”:

    2002年,他大方地收下了李某某赠送的一辆奥迪车,后将该车卖得18.5万元“揣入腰包”;此后,他在上海购房,又收下了李某某赠送的首付款17万元;2003年5月,李某某把下属公司5%的股份送给他,2004年底就有了25万元分红;2005年底,他要买上海该集团公司的房,李某某一下免去首付款199.25万元……

    官员手中的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郑筱萸的权力,却成了他与家人共同获利的“摇钱树”。

    药商投之以桃,郑筱萸报之以李。

    2002年2月,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郑筱萸房间来了个不速之客——李某某。他想替下属企业申办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和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希望郑局长“帮帮忙”。

    郑筱萸当即安排其秘书,带李某某去找时任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司长的郝和平。就这样,李某某企业的注册材料获得国家药监局的批准,出奇地快。1999年到2003年,该集团下属公司申报的24种药品的注册,靠着郑筱萸这棵“大树”,也是一路绿灯。

    郑海榕有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2000年至2006年,每月都会收到广东某公司打来的1万元,共计70余万元。而他却没在这个企业工作过一天。这位负责人还以为郑筱萸家“报销”装修费为名,送给郑海榕25万元。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广东这家公司负责人证实,1999年,公司需进口化学药品原料“盐酸纳洛酮”,找郑筱萸帮忙后顺利进口;2000年,公司向国家药监局申请成为药品零售跨省连锁试点企业,通过郑筱萸向相关部门打招呼,最终获批;2003年,公司药品物流配送中心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也在郑筱萸的帮忙下顺利通过……

    2000年夏,浙江一制药公司负责人得知国家鼓励生产某种新药,便找到了郑筱萸。7月18日,郑筱萸对该公司直接送来的申报项目报告作出批示。不到一周,药监司就“飞速”地发文同意。为此,这家药厂的负责人特意将郑海榕约到香港,送给他一张100万元港币的现金支票。

    当检察官讯问郑筱萸:“如果郑海榕不是你儿子,他们会送他100万元港币吗?”郑筱萸回答:“我想不会。因为他们是冲着我手中的权力送钱的。”

    家人站台前,郑筱萸居幕后,联手上演了一幕幕“前门办事,后门收钱”的好戏。随着私欲的膨胀,特别是独揽了药品注册大权后,郑筱萸更加无所顾忌,赤膊上阵,从幕后跳到台前亲自受贿。

    2001年至2005年逢年过节,海南某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某都会到北京给郑筱萸“上供”,少则5000元,多则上万元。郑筱萸前后笑纳了11万余元。该公司申报药品注册时,郑筱萸亲自给注册司和审评中心打电话催办。

    企业送钱,真的都是朋友之谊?

    这一点,药商们很清楚。某药商就承认:“之所以聘请刘耐雪为顾问,给郑海榕款物,主要是因为他们是郑筱萸的亲属。公司希望在业务上得到郑的关照和帮助。”

    这一点,郑筱萸也十分清楚:“送钱的人都是药企的老板,都是发生在1998年我任国家药监局局长以后……都是冲着我的权力来的。”

    对金钱的贪欲,使郑筱萸一步一步走向堕落、走向毁灭。

    药监局系列腐败案查处期间,郑筱萸先后4次转移其在办公室收受的美元、欧元、港币、人民币总计达340余万元;转移的珠宝和贵重首饰、书画等经鉴定达100余万元。

    错位·首任“掌门”玩忽职守

    1998年——改写新中国药品监督管理历史的一年。

    这年3月,伴随机构改革,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药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合并组成副部级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医药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出任首任局长。

    国家设立这一新机构的初衷,是按国外成功经验将药品收归一个行政部门统一监管,更好地保证13亿民众的用药安全。新机构的成立,也给了人民群众莫大的期待。

    不幸的是,新机构首任“掌门”郑筱萸却以权谋私、收受巨额贿赂,忽视了肩上的千钧重担——十几亿中国人的用药安全。

    郑筱萸的目中无“责”,在2001年到2003年一项被他称为“浩大工程”的专项工作中暴露无遗。这一名为“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涉及许多种药品,直接影响全体中国人用药安全。

    当时,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国家以及地方多种批准文号,监管难度较大。修订后将于2001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取消地方标准。对于按地方标准生产的药品,经审查批准,可以上升为国家标准药品,即“地标升国标”;不符合的就必须淘汰。

    无疑,对于新机构来说,这是一次加强监管的好机会。然而,“掌门”郑筱萸一错再错,让这项工作背离初衷,反而给造假者又提供了一次机会,给用药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如此重大的全局性工作,没有调查研究,没有听取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没有局部试点,没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甚至没有经过局党组和局务会议集体讨论。2001年4月10日,郑筱萸违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自己大笔一挥,签发187号文件,启动了换发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

    由于换发文号工作量太大,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187号文件出台9个月后,郑筱萸又大笔一挥,签发了582号文件,从实质上降低了药品审核标准。

    按照187号文件,“专项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复核”;而582号文件,则改为“企业申报时可以提供的有关材料可为复印件,由省级药监部门重点审核其原生产批件和原始档案,专项小组仅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原始档案进行抽查核对。”

    一句“形式审核”,让国家药监局的法定审核职责流于形式。

    专项工作小组有关人员说,药品地方文号本来就是由省药监局批的,国家药监局只有实质审核才能真正实现监管。让省药监局“自己审自己”,无疑大降监管力度。

    在审核降低标准,仅进行形式审核和抽查的情况下,专项小组还是发现了一些不符合条件、不应换发的药品。这些药品的资料被工作人员放进红色夹子,称为“红夹”药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的有关文件规定,这些药品应该以假药论处或撤销批准文号。然而,郑筱萸没有经过局里集体讨论决定,擅自同意注册司的请示,让审批底线被再次突破。

    按照这份请示,对这些“红夹”药品,仅以企业是否取得《药品生产管理质量规范》(GMP)认证证书为条件,换发批准文号;甚至对刚提出GMP申请和准备GMP改造的药品生产企业,也换发了批准文号。如此一来,1069种违规审批药品获得了“通行证”。

    GMP认证,仅代表药品生产过程合格,难道还能代表药品有疗效吗?法庭上,郑筱萸也不得不承认,这是把违规的药品变成了合法的药品。

    专项工作进行了两年。其间,郑筱萸在干什么?

    据专项小组工作人员回忆,郑筱萸从未听取过专项小组的汇报,也未对专项小组进行过检查和指导。同一时期,正是郑“掌门”受贿敛财的高峰期。

    黑洞·“带病”审批留下隐患

    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本是提高人民用药安全的“民心工程”。因为郑筱萸的玩忽职守,变成了“带病”审批。

    专项工作进行中,药品造假的举报不断,其中包括吉林某公司生产的注射药品。该药品被举报原始材料造假,一直未获得换发。2004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派人到当地调查,没有找到原始档案。调查组由此建议:缓发批准文号。

    然而,郑筱萸亲自指示:注册司先给换发批准文号,再继续调查。

    此后一个月,工作人员终于查清,该企业的确是通过造假方式取得的原始批件。虽然郑筱萸批示要处理此事,但当有关部门提出尽快处理的请示,却在他手里没了下文。

    一年后,郑筱萸从“掌门”位置退休,这个造假获得的批准文号仍未被撤销。

    上梁不正下梁歪;上有所好,下必甚焉。

    郑筱萸受贿渎职“示范”在前,药监系统内的一些人也把更多精力放在了为企业跑关系、帮企业办事情上,权力异化,出现了一批“蛀虫”。一些药监官员以各种名义投资、入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中获利;有的在药品注册中与中介、企业勾结,买卖资料,造假,倒卖批文等。

    吉林省药监局原副局长于庆香,为企业违规办理药品批号,受贿上百万元;陕西省药监局原助理巡视员米养素,因涉嫌在2002年药品换号工作中收受企业贿赂,被省纪委立案调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为多家医药公司申请的医疗器械产品获得批准生产提供帮助,受贿款物折合人民币百万余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5年;2007年7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7年1月26日开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整顿机关作风,整改监管工作,重塑队伍形象的集中教育活动”,重塑药监队伍形象。

    失范的监管,让群众用药风险陡增。2006年“齐二药”假药案和“欣弗事件”相继爆发,前者系原料造假,后者因药厂擅改生产工艺而发。未及半年,又爆出“佰易”事件,广东佰易公司违规生产静注人免疫球蛋白,部分产品导致患者出现丙肝抗体阳性……

    警钟·腐败分子不容藏身

    “郑筱萸被判死刑!”

    一审消息一经公布,便成为各大新闻媒体、网站的热点话题。公众纷纷留言表示支持:对于药监系统出现的问题,郑筱萸难辞其咎。这个结果,是党和政府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最好证明。

    一位网友在人民网留言:领导干部、党政官员如果丧失了信念,任凭私欲、贪欲膨胀,其手中的公权力必将沦为“私利工具”,其本人也终将走上“不归路”。

    “郑案的审理,寓国家反贪决心、坚持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和遵循法治规则于一体。”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认为,这显示了国家以法治手段惩治与防范贪贿犯罪的决心和理念。“即使对位高权重的高级干部,一样严惩不贷。”

    郑筱萸案的发生,再一次敲响了警钟。前车之鉴,警醒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一定要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严律己。

    郑筱萸案,也令药监系统深刻反思。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郑案背后,暴露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比如,药监工作“为谁监管、怎样监管”,不能跑偏,要把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放在第一位;比如,权力监督不到位,主要是行政审批权力配置不科学、制约不合理、运行不公开、监督不到位;再比如,重大决策不民主、不科学,队伍作风建设不得力等。要直面问题,加快改进。

    2006年以来,为消除郑筱萸等人严重违法违纪造成的不良影响,药监部门开始大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切身利益。2006年9月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已换发的药品批准文号开始全面清理。截至目前,该局先后组织72个工作组,现场核查药品品种,撤销不符合规定的注册申请和药品。

    针对郑筱萸等案暴露的行政审批漏洞,为期5个月的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取消和调整工作目前正在开展,以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源头防腐。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党中央强调,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依照党纪国法,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惩处腐败分子。

    郑筱萸案又一次向全党全社会警示: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

    照片:5月2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被戴上手铐的郑筱萸表情复杂。国新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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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界权威专家:
郑筱萸案定罪合理、量刑适当
2007-07-11
新华社记者 田雨 崔清新 李薇薇
    

    7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被执行死刑。郑筱萸一审被判处死刑的消息公布后,公众普遍认为,法院依法作出这一判决显示了我国惩治腐败的决心,郑筱萸是罪当其罚、咎由自取。

    但也有人提出,郑筱萸受贿的金额比此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一些腐败官员少,而且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对死刑判决进行严格的复核,为什么郑筱萸还会被判处死刑。针对这些疑问,记者近日专访我国刑法学界的3位权威专家。

    以受贿罪判死刑,符合刑法规定

    郑筱萸此次是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说,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郑筱萸受贿数额达64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亦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因而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说,近年来一些罪犯比郑筱萸受贿金额多,之所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是因为他们有自首、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郑筱萸未被认定有这样的情节。

    职责特殊、危害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说,对受贿犯罪是否判处死刑,金额只是一个方面,不能单纯看金额。郑筱萸的案件应该说是“情节特别严重”。

    赵秉志教授认为,“情节特别严重”是受贿罪的危害明显不同于贪污罪的一个关键点。郑筱萸身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这样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岗位,出于贪欲多次收受了巨额贿赂,不仅严重侵害公务员的职务廉洁性,而且置国家和人民的重要利益于不顾,为有关涉药企业谋取利益,导致国家对药品的监管失控,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并严重损害了国家药监机关的公信力,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社会危害广泛而深远,显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虽有退赃和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量刑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了郑筱萸坦白部分受贿事实,受贿钱款已退缴情节,但认为这些不足以从轻处罚,应依法严惩。高铭暄教授认为,量刑要遵从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案中郑筱萸受贿数额巨大,他到案后,只是坦白了很小一部分事实,虽然也退还和追缴了所有赃款,但是,退赃、坦白都不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所以从整个案件来看,他不具备“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马克昌教授说,量刑时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又要考虑刑事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赃款、坦白部分事实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是否足以从轻,因案件的严重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案件特别严重的,则不足以从轻。

    赵秉志教授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程度是由罪中、罪前、罪后各个环节的各种主客观因素综合决定的。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之所以没有因退赃、坦白等情节,而对郑筱萸从宽量刑,我理解是因为综合全案看其犯罪情节和危害太严重了,郑筱萸犯罪后在被追诉过程中的这些酌定从宽因素无法降低本案的极其严重的危害程度,因而法院在实事求是地确认其具有这些酌定从宽情节的同时,仍然鉴于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而判处了死刑,这是符合我国量刑原则和规则的。

    判处死刑,不是对限制、减少死刑的否定

    赵秉志教授说,本案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立即执行与我国当前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死刑改革并不矛盾。他认为,限制、减少死刑并逐步废止死刑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对刑事法治进步的要求,但我国有关的死刑立法、司法改革措施需要逐步展开,需要结合社会的发展状况并考虑国情民意。在我国刑法目前对严重腐败犯罪配置有死刑的情况下,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的重大腐败犯罪之罪犯依法判处死刑包括立即执行,这并不是对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否定,而恰恰是严格了死刑的适用标准。据新华社北京7月10日电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7-07/11/content_18218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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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汲取教训 为民监管
2007-07-11
    本报北京7月10日电(记者李松涛)“少数腐败分子出现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让整个药监系统蒙羞。”今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表示,要从郑筱萸案件中汲取教训,认真堵塞监管漏洞,保障民众饮食用药安全。

    颜江瑛说,药监系统目前已经从六方面改进工作。一是解决好“为谁监管、怎样监管”这个根本问题,准确把握工作定位,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监管与服务、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如即将出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最大程度地实现药品审评审批的公开透明和切实加强对药品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大力推行“阳光审批”。

    三是推行执法责任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需赔偿,违法要追究。

    四是加强对干部的管理。

    五是加强廉政建设,制定“八条禁令”和“五项制度”。对在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监督等项工作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六是充分发挥和接受舆论监督。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7-07/11/content_18218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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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药监系统落马官员一览表
2007-07-11
    郑筱萸 国家药监局局长  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执行死刑

    周航浙 江省药监局局长  受贿折合约400万元    死缓

    于庆香 吉林省药监局副局长  受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判15年

    米养素 陕西省药监局助理巡视员  收受贿赂  立案调查

    郝和平 国家药监局司长  受贿款物折合100多万元  一审被判15年

    曹文庄 国家药监局司长  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一审被判死缓

    刘玉辉 中国药学会咨询服务部主任  批捕

    卢爱英 国家药监局处长  立案调查

    王国荣 国家药典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  立案调查

    刘永久 中国药学会副秘书长  批捕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7-07/11/content_18218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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